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发展新区龙腾大道烟波路口。 法定代表人:龙方,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汪**,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强,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嘉良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紫荆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良,合作社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立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罗杜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张立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罗玉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龚正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罗先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赵其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胡喜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嘉良乐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立良、罗杜娥、张立家、罗玉娥、龚正武、罗先娥、赵其焱、刘辉、胡喜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武汉嘉良乐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38799.28元及利息、罚息。二、张立良、罗杜娥、张立家、罗玉娥、龚正武、罗先娥、赵其焱、刘辉、胡喜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武汉嘉良乐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立良、罗杜娥、张立家、罗玉娥、龚正武、罗先娥、赵其焱、刘辉、胡喜威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武汉嘉良乐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立良、罗杜娥、张立家、罗玉娥、龚正武、罗先娥、赵其焱、刘辉、胡喜威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620元,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5894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嘉良乐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立良、罗杜娥、张立家、罗玉娥、龚正武、罗先娥、赵其焱、刘辉、胡喜威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其焱的银行存款5488元、网络资金1817.79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喜威的银行存款54963元、网络资金70023.26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辉网络资金5774.79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先娥网络资金4763.02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玉娥网络资金2790.70元,但不足以偿还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现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嘉良乐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立良、罗杜娥、张立家、罗玉娥、龚正武、罗先娥、赵其焱、刘辉、胡喜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且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汉嘉良乐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立良、罗杜娥、张立家、罗玉娥、龚正武、罗先娥、赵其焱、刘辉、胡喜威限制高消费。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建业 审判员 刘仲祥 审判员 余发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琚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