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告:谭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继明与被告谭明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继明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明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继明撤回对被告谭明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继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明生 人民陪审员 覃双琴 人民陪审员 宋梨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蔡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