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邢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周正方,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周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审理经过
邢杰与周正方、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70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经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财产调查、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车辆已查封,(蒙ERR85*)没有实际控制该车无法处置、无房产、无不动产及土地、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无社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实际到位金额0元。经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