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有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执行人:刘中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章超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执行人:陈富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有主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中亚、章超良、陈富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8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刘中亚、章超良、陈富华账户扣划共计26638.18元,申请执行人吴有主与被执行人章超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款项22901.18元由章超良在2022年12月1日之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吴有主,申请执行人吴有主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章超良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章超良限制高消费,我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82民初317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