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德顺。 被告:石有波。
审理经过
原告谭德顺与被告石有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谭德顺于2021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德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德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318元,由谭德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洪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