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晓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441************02X。 被告刘大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林晓贤诉被告刘大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晓贤、被告刘大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晓贤诉称,原、被告系服装工厂的同事。2017年12月左右,被告因经营茶叶店需要资金周转,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原告借款20000元。2019年4月9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7500元,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75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拖欠原告借款15300元。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3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5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大锐辩称,答辩人向原告借款的情况属实,答辩人于原告立案后向原告归还了200元,现尚欠借款15100元,要求分期付还,不同意付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9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据》供原告存执,《借据》内容:刘大锐向林晓贤借款17500元,用于生意周转,无息借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在《借据》上签名确认。原告催讨未果,遂于2020年7月10日以维护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求。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付还原告部分款项,尚欠15100元未付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100元,有《借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先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大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晓贤偿还借款15100元及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25元,由被告刘大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坚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曼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