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传勇,男,****年**月**日出生,住额敏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宾,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九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斌,男,****年**月**日出生,住额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74524881XP,住所地第九师162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杨世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传勇、李宾与被上诉人周斌与原审被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传勇、李宾因证据不足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宾、杨传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李宾、杨传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6元,减半收取9213元,由上诉人杨传勇、李宾负担921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葛  阳

审 判 员 贾 爱 民

审 判 员 孙 惟 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 浩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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