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徐闻县易隆食品超市,住所地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一路北门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25MA4WBXUN2D。
经营者:黄永耀
审理经过
原告陈之强与被告徐闻县易隆食品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原告陈之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之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之强现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之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