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时国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杜丹区。

被执行人:边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时国领与边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4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边康应支付给时国领款项等合计人民币300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时国领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边康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边康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边康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处置车辆;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边康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边康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边康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边康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8、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9、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10、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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