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鲁明,男性,汉族,现住白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交通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秀成,村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严鲁明与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交通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明执行依据(2020)吉0802民初1202号判决书中确定的土地位置参照标志无法查找,另经询问申请人、被执行人及相关电业部门判决书中的参照物不存在,因此判项当中的执行内容无法确定,本院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严鲁明的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