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国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红,甘肃培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李虎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陇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史国忠与被告李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史国忠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如峰 人民陪审员 崔晓宇 人民陪审员 陈锦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