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申请人:陈权,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
被执行人:陶光荣,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立案执行陈权与陶光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对本案执行标的款项的履行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627执4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