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麦提喀斯木·图尔迪,男,维吾尔族,1967年5月出生,住址:民丰县。
被执行人:淡波,女,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麦提喀斯木·图尔迪与被执行人淡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3227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麦提喀斯木·图尔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淡波向申请人支付12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执行到位50000.00元,尚未执行金额7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麦提喀斯木·图尔迪与被执行人淡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款70000.00元从2021年12月30号以前一次性付清,2021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麦提喀斯木·图尔迪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3227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布威阿依谢姆·赛伊迪
裁判日期 2 0 2 1 年 6 月 2 1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努日耶 · 加 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