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应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叶冬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系二原告女儿。
被告:杨学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胡爱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应松、叶冬连与被告杨学明、胡爱花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冬连及其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娣、被告胡爱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学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余应松、叶冬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重新改造排水设施,停止向原告住宅排水行为,排除妨害。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两家系多年邻居。2010年初,二原告在被告家隔壁建起4间3层住房,由于被告排水安排不当,若到下雨天气,被告家排水直接浸入原告家中,给原告家庭生活带来侵害,对此,双方及相关部门无数次协调,均因被告态度蛮横而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准原告上述之请。
被告辩称
胡爱花辩称,我家排水问题经村测试没有问题,原告家里下雨天漏水与我家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学明未作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余应松与叶冬连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学明与胡爱花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两家系多年邻居。2010年初,二原告在二被告家隔壁建起4间3层住房,遇到下雨天,原告家里与被告家相邻的墙边出现渗水,导致原告的生活受到影响。原告认为,原告家渗水与被告家的房屋地势比原告家的房屋高,被告家的排水直接浸入原告家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此,双方发生矛盾,遂多次找到相关部门调解,但协商未果,故二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余应松、叶冬连提交的图片及相关视屏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余应松、叶冬连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家里在天下雨的时候出现渗水的事实,而不能证明该渗水与二被告家的排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重新改造排水设施,停止向原告住宅排水,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应松、叶冬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应松、叶冬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