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男,,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忠,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孝直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诉讼起至清偿日止年6%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为保全支付的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9日,被告以能够为徐某某办理汽车牌照为由向徐某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如不能办成,则全额退款,但被告并未办理,经徐某某催要,被告退还给徐某某2万元,尚有3万元没有退还。2021年7月7日,徐某某将上述3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所有,并由原告主张权利,现依法提起诉讼,诉求同前。

被告辩称

李某某未提交答辩。

原告周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为徐某某出具的借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三份;原告周某与徐某某于2021年7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原告周某作为债权受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并提交了相应的债权凭证,要求被告李某某履行债务,被告李某某签收了起诉状副本、债权转让协议等应诉材料及相关证据,应视为被告李某某知悉原告周某与徐某某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实。因此该转让行为对被告李某某发生效力,原告周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3万元借款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可以3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费3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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