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马扎来叶,女,回族。

被告:杨国华,男,回族。

审理经过

原告马扎来叶诉被告杨国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劳动报酬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至8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位于八丹乡黄家村修建私人房屋的工地务工。务工结束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支付原告2500元劳动报酬,剩余5000元被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其签字按印的欠条,并承诺于2020年12月底付2500元。到被告承诺的履行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一直未给付剩余劳动报酬。

被告辩称

被告杨国华口头辩称,拖欠原告5000元劳动报酬属实,愿分期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国华拖欠原告马扎来也劳动报酬款5000元,已当庭给付2000元,剩余3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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