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美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9号金石柏朗大厦27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殿文。
被告:蒋存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美芳与被告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蒋存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美芳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就赔偿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张美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美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张美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