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梁艳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梁艳青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湘1103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5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6月4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6月4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元,尚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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