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执行人:刘彦明、张晶晶。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刘彦明、张晶晶为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刘彦明、张晶晶为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被告辩称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申请。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