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锦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碧泉街道仙山路8号1幢附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2444245M。
法定代理人:樊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贵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曾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锦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明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锦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锦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锦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锦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