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丰林县。
被告:梁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伊春市美溪区美溪镇建翔毛皮制衣厂员工,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
被告:陈浩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伊春市美溪区美溪镇建翔毛皮制衣厂员工,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荣诉被告梁霞、陈浩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秀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