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王恒(曾用名王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胜利与被执行人王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02民初14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王恒应向申请执行人宋胜利偿还欠款4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未到法院接受调查,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王恒名豫Q×××××8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执行人应于查封到期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分别前往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恒名下的房产、土地、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恒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豫1702民初14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利聘请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请及时报告法院,以便及时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