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培胜,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县。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
审理经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3日作出(2006)莆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培胜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罪犯马培胜曾减刑四次共三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21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马培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马培胜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培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罪犯马培胜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原计分考核记功2次,新计分考核表扬2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培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马培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新 巍
审 判 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审 判 员 尹 惠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 兰 · 卡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