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北区上轩美人松业主委员会,地址:池北区上轩小区5号楼3单元601。 负责人:吕艳春,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艳,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白河新城商业街1号。 法定代表人:金洪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东文,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池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池北区上轩美人松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北区上轩美人松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艳、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东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池北区管委会住建局指定的资金账户交存物业维修资金2265470.24元(户名: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长白山支行账号:22050110412700000XXXX;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作为二道白河镇上轩美人松小区的开发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向池北区管委会住建局指定的资金账户交存物业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但被告并没有依法交存物业维修资金,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由于上轩美人松小区目前尚未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因此依法应由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管上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故被告有义务将小区内全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建局指定的资金账户。经多次催款,被告仍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该款项维修园区设施,小区业主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被告辩称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没有小区业主三分之二以上的授权;2、原告指定账户不合法,该账户并非是维修资金专款专项的账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池北区上轩美人松小区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由其执行,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被告佳居公司是该小区9#、10#、11#、12#、13#、14#、16#楼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该小区这7栋楼房于2018年开始交付使用。截止到现在,该小区上述7栋楼未上交维修资金2265470.54元。根据2015年10月22日池北管发(2015)14号文件,《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池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七条明确规定: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售出的房屋维修资金应当自业主交存第一份维修资金之日起两年内或商品房销售80%时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根据长管建发(2019)119号文件《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关于统一调整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通知》第三条,底框多层(有电梯)1350元/㎡,按每平方米造价的7%,每平方米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94元。2021年3月10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住建局向佳居公司送达了催告函,要求佳居公司在收到催告函15日内,将向业主收取的全部物业维修资金交存在住建局指定账户,被告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原告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池北区相关文件、催告函、送达回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池北区管发(2015)14号文件,被告作为池北上轩美人松小区9#、10#、11#、12#、13#、14#、16#楼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有义务代收和垫付该房产的物业维修资金。被告应在商品房竣工后,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足额交入应交的物业维修资金。由于被告未履行其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应尽的代收代缴及垫付物业维修资金的行为,损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故原告履行其职责,要求被告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支付拖欠的物业维修资金2265470.24元,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对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的答辩,因原告系小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相应职权由原告行使,故原告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向被告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支付拖欠池北区上轩美人松小区物业维修资金2265470.24元。逾期未付,来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019元,原告已缓交,现减半收取计12509.50元,由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增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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