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运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辽宁知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立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市太和区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大街3-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申,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运年、闫立娜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太和区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葛运年、闫立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6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宏伟 审判员  王 广 审判员  王金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艳洲 书记员高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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