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海波,男。 被执行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爱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泽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买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