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18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007627750056;
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659号(蓝天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3970482557。
负责人:李家顺,该事务所主任。
被告:陶善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除州市琅琊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陶善军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20元,减半收取916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