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瑞昌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市府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5420689X3。 法定代表人:周小芬,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义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瑞昌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瑞昌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瑞昌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王义国已交清2015年10月22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为由,撤回对被告王义国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瑞昌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昌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 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