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朋,住洋县。被执行人:李秋实,女住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朋、李秋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朋偿还本金100000元,该执行款已由申请人领取;剩余利息76445.08元双方正在协商还款计划,现申请人暂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1400元已由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723执恢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至不履行之日起二年内,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