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宏,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羌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8元,减半收取3404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继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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