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志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粉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和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李斐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志远与被申请人和志勇、李斐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22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和志勇、李斐娟名下银行账户50000元,期限一年。刘志远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志远以被申请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和志勇、李斐娟的保全,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志勇、李斐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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