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蒋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王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蒋秀兰与被申请人王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湘0422民初126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小平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及有关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蒋秀兰于2021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蒋秀兰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小平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小平名下的银行存款382093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易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培睿 书记员周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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