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源,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江苏品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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