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贺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张光,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河北省卢龙县。
第三人:李振波,男,年龄不详,住河北省卢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马英、第三人张光、李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明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张光、李振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张明撤回对第三人张光、李振波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秀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