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715570094,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龙寺路300-59号132-1。 法定代表人:李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大鹏,系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欣,系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开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开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丽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修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