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荣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文化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67289167H。 法定代表人:王彦斌,经理。

审理经过

刘荣江申请执行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1621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荣江支付装修工程款85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进行了搜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五、于2021年2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信息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 六、于2021年3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因该房产土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无法进行评估、拍卖。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0元,本案债权尚余85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荣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杨兵权 审判员  张东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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