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峰,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 被执行人:许刚,男,****年**月**日出生,住泗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峰与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刚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民初字第0801号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另查明,许刚名下拥有位于泗洪县山河路南侧二里坝小区团结花园9幢2单元202室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许刚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山河路南侧二里坝小区团结花园9幢2单元202室不动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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