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胜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现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刑诉[20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胜波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胜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6日1时50分许,被告人董胜波酒后驾驶冀D131U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中华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南150米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胜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36mg/100ml。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胜波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董胜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豆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