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春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淮滨县城关好日子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7MA40UF2Q4K。住所地:淮滨县城关健康路北段。
经营者:王启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李俊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田春雷诉被告淮滨县城关好日子大酒店、李俊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田春雷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春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4元,由原告田春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