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人(一审被告):吴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上诉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六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伟,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玉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莉,系陕西省汉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学军、马六秀因与被上诉人林玉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吴学军、马六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林玉兵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吴学军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案涉协议双方是马六秀和林玉兵,而吴学军属于协议外第三人,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系。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进行判决。三、吴学军、马六秀均无法定义务返还案涉钱款:双方约定吴学军购买房屋的欠款20000元由林玉兵偿还,马六秀才与林玉兵结婚,实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后二人登记结婚,所附条件成就,至今婚姻关系未解除,应视为系马六秀与林玉兵共同对吴学军的赠与,钱款早已交付,不得撤销赠与。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应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林玉兵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林玉兵与马六秀在婚前达成的协议中约定了林玉兵偿还吴学军买房所贷20000元款后,在房屋上有使用权,但婚后不久就产生家庭矛盾,马六秀母子长期未向林玉兵提供房屋钥匙,导致林玉兵无法在房屋内居住,马六秀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林玉兵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案涉协议是在马六秀与林玉兵结婚前签订,不具有身份关系,属于普通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三、签订协议时吴学军并不在场,不知道该协议及还款情况,因此林玉兵与吴学军之间自始至终未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林玉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解除《林玉兵与马六秀结婚有关事项协议》;2.请求由吴学军返还不当得利20000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吴学军、马六秀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27日,林玉兵与马六秀在相关亲友的见证下,双方协商,就林玉兵与马六秀结婚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约定:吴学军购买的房屋归吴学军所有,买房时欠贷款两万元由林玉兵偿还,林玉兵在房屋上有使用权。后林玉兵按照协议将马六秀用于买房所欠汉阴县农商银行的两万元贷款还清。2011年2月28日,林玉兵与马六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林玉兵与马六秀产生家庭矛盾,现林玉兵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林玉兵与马六秀达成协议,由林玉兵负责偿还马六秀因吴学军买房时欠的贷款两万元,现林玉兵已将贷款两万元全部还清,但马六秀与吴学军长期未向林玉兵提供房屋钥匙导致林玉兵无法在房屋内居住。马六秀与吴学军的行为构成违约,故林玉兵请求解除协议并由吴学军返还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判决:一、解除《林玉兵与马六秀结婚有关事项协议》;二、由被告吴学军向原告林玉兵返还20000元;三、驳回原告林玉兵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吴学军系马六秀之子,马六秀与林玉兵系再婚关系。2009年农历腊月十九日,XX村XX组村民王某某的房屋,并签订了买卖房文约。2010年3月19日,汉阴县人民政府为吴学军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该房屋(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人系吴学军。《林玉兵与马六秀结婚有关事项协议》中“马录秀”与马六秀系同一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玉兵与马六秀在婚前签订了《林玉兵与马六秀结婚有关事项协议》,林玉兵在履行该协议后马六秀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该协议属于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相关条款依附于婚姻关系,现林玉兵与马六秀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林玉兵要求解除《林玉兵与马六秀结婚有关事项协议》并返还20000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20000元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马六秀、吴学军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林玉兵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林玉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及海

审判员  刘慧琴

审判员  柯增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冉纯丹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