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泽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234404602380,地址:泽库县泽曲镇幸福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芳,该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被告:刚多,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XXX,系泽库县民,现住该村。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泽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刚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泽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泽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泽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7.58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