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郭某1,女,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郭某2,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赵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赵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