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 街14 号27-1 、28-1 、29-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05172683XW。

法定代表人:叶宇昕,董事长。

被告:王雷,男,1987 年 10 月 18 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树明

审  判   员    李  韶

审  判   员    姚丽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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