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谢玉红,秘书长。 原告:绍兴市朝露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迪荡湖路68号2001室-8。 法定代表人:徐磐石,执行主任。 被告:成都德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永商镇望江村。 法定代表人:雷苏涛,执行董事。 被告:张光熙,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聂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黄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汤龙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黄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高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李立勤,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常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李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绍兴市朝露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与被告成都德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张光熙、聂海峰、黄崛、汤龙海、黄楷、高志明、李立勤、常忠良、李志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为便于诉讼,本案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媛媛 审 判 员 凡维佳 审 判 员 于甯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 东 书 记 员 吴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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