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
委托代理人:韦莉莉,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永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宇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永梅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桂K×××××)一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价值90000元为限。申请人黄宇自愿以其所有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码:桂K×××××)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及以后便于执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也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对被申请人陈永梅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桂K×××××)一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价值9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等;
二、对申请人黄宇所有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码:桂K×××××)一
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价值9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等。
本案财产保全费920元,申请人黄宇已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艺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