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洋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34号。 负责人:苏矿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忠,该局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安,该局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刘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洋局与被执行人刘忠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72行审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6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忠主动履行了5000元,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娄底市水运事务中心、舟山海事局及车管所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船舶及车辆等财产。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忠与案外人夏菊琴共有的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的房产,但因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而无法实际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傅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世鑫 书 记 员 唐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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