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汤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577217909K。
法定代表人:彭跃权。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姜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鞍山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鞍山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鞍山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