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5802344862,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于国炉,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益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沈素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益云、沈素明名下银行存款、微信钱包余额、支付宝余额1641305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沈益云、沈素明名下银行存款、微信钱包余额、支付宝余额1641305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沈益云、沈素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