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欧阳海大道城投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黎晖,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桂阳军亿电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工业园燕山建材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高红,女。 被执行人:李明军,男。 被执行人: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郴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统一路1号7楼。 法定代表人:庞汉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申请执行桂阳军亿电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21民初19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1021民初198号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肖知平 审 判 员 胡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文敏 书 记 员 杨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