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庆市南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红岗派出所南侧。 法定代表人:滕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希庆,男,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王洪波,男,45岁,汉族,大庆市红岗区小车队工人,住大庆市红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庆市南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南城热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庆市南城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1元,由原告大庆市南城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邱 剑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升 书 记 员 刘 莹